電子報第三十五期(93.09.24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法時事分析

1.微軟進一步開放程式原始碼的省思

微軟不是慈善事業,其透過簽署約定,逐步對特定政府或國際性組織開放其原始碼,在商言商,當然是要穩住少數的大客戶,進而以影響廣大的散戶。Linux自由開放軟體系統不能等於完美,其不利非專業使用者、相容性產品不普及、維修系統不齊備、隱藏性風險高等,仍未必是最有利的選擇。不過,沒有自由軟體運動,微軟不會推動「政府安全計劃」,對於市場不夠大的,研發能力不足的國家,微軟也未必青睞。當然,也不是各國都將微軟的「政府安全計劃」視為至寶,日本就決意走自己的路,不參加「政府安全計劃」。我們也許不必排斥「政府安全計劃」的好處,但仍可以有自己的想法與作法。

2.明星豔照的著作權議題

相較於龐大專業且多金的影音娛樂業,大多數明星是居於弱勢的地位,很難獲得有利的談判條件。然而,能不能爭取得到有利條件,與知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可以爭取到甚麼權利,是兩回事,至少隨時清楚地掌握知識,不會讓影音娛樂業牽著鼻子走,「後生可畏也,焉知來者之不如今」,他們自然也不敢小覷初出道的小角色。

3.大學校園的二手書市場

關於大專院校教科書之二手書市場,在國外已運作多年,多透過校園書房(Campus bookstores)、學生自治團體、校園周邊書局或校園網路為之,於我國則尚待推廣。政府部門推動這項工作之重點,應是以中立的立場教育宣導二手書市場觀念之建立,以杜絕盜版,而基於市場供需原則,其實是無法強迫學生選購二手書,也就不致發生阻礙創新知識之產生與流通的問題,甚至於若是出版業者認為有其商機存在,肥水不落外人田,說不定也可以積極參與二手書市場的經營。

二、著作權判決分析

提供檔案分享軟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?

提供檔案分享軟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?二○○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位於美國洛杉磯的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Stephen Wilson法官判定,被告Streamcast與Grokster公司僅是單純提供檔案分享軟體,其未因此獲利,對使用者之侵害亦無控制權利與能力,不構成著作權之「輔助侵害(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)」與「代理侵害(vicarious infringement)」。這項判決在二○○四年八月十九,也獲得在加州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三位法官的一致支持。

三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可否將電視錄下的MTV節目放到網路上與大家共享?

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:「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從電視上將MTV音樂節目轉存在電腦,供自己欣賞,若數量不是很多,此一重製行為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,但若是放到網路上與大家共享,放到網路上的行為是重製,透過網路傳輸是公開傳輸,則這些未經授權的行為不會是合理使用,會構成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。

2.「匡架鏈結(frame link)」會侵害著作權嗎?

類似「匡架鏈結(frame link)」若確無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,當然也不能以侵害著作權論處,至於其其是否會造成不公平競爭或欺罔公眾之情形,亦得依個案認定。

3.使用盜版軟體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?

個人非營利使用盜版電腦軟體所造成的重製行為不能視為合理使用,是因為他會造成絕對的市場替代效果,無法通過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之檢測。在家中錄影的行為有合理範圍之空間,使用盜版軟體則幾乎沒有合理使用空間。至於第九十一條第四項僅供個人參考不構成著作權侵害,是極為拙劣的立法,將製造許多問題。

4.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不明確是否有違明確性原則?

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不明確性,為著作利用與侵害之特性,各國著作權法皆然,無可厚非。此於我國會造成嚴重問題,在於著作權法及刑事制度之缺失,不問侵害情節輕重,皆有刑責,除了公訴還有自訴,案不分輕重大小,可以先將行為人列為刑事被告,再期盼微罪不舉、微罪不罰,讓著作權人對於所有侵害人均得以刑罰恫嚇,獲取不合理賠償,此與國際著作權公約WTO/TRIPs第六十一條所定,「具商業規模」之侵害應有刑事處罰,非「具商業規模」之侵害未必要以刑罰處罰之規定,不盡相符。

5.新著作權法修正為「合法使用著作」將陷全民入罪?

著作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將使用合法著作立法修正為合法使用著作,尚不會陷全民入罪,「合法使用著作」的「暫時性重製」不屬於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之範圍,讓「非法使用著作」的「暫時性重製」屬於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之範圍,不致過度剝奪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,而可以讓著作權人獲得較合理的保護,至於「非法使用著作」的「暫時性重製」,行為人是否會有刑責,可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,視其有無合理使用空間定之。

6.710大限前受贈之書可否出借?

凡未經授權完成之受回溯保護著作重製物,自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起,不得再行銷售,但仍得出租或出借。即使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,非明知之情形下出借,應無民刑事責任。若經告知為侵害之物,僅作資料保存而不外借,亦無任何責任。

7.客運車上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的著作權問題?

不管是接收有線或無線電視或廣播節目,都會涉及音樂及錄音的公開演出行為,在音樂著作方面,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,在錄音著作方面,雖然不必經過授權,但必須支付著作財產權人使用報酬。通常此一行為因為涉及大量著作的利用,都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使用。

四、新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

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

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五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六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本電子報系統由「藝林文苑」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,特此表示感謝。